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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自治与学术腐败的相对性刍议

发布人:编辑3 浏览 1211 次【字号 】 发布时间:2015年3月2日 打印本页

    
                                张璇(湖北大学 教育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62)
摘要: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保证是学术自治,本文首先介绍了学术自治的内涵,分析了学术自治的相对性。从学术腐败的角度出发,提出,要以有限度的,在一定制约下的学术自治来遏制学术腐败现象的发生。认为,高校与学术的发展、需要自治权,但完全的自治权也会导致学术腐败的发生,不应该完全排斥行政、司法力量,而是应该利用行政司法力量来完善学术自治可能带来的弊病,形成一种完善的学术管理制度。
关键词:学术自治   相对性   学术腐败
 
西方的现代大学制度中有一个3A原则,就是“学术自由,学术自治,学术中立”。大学自治,就包括学术自治。从大学发展史的角度来看,学术自治起源于中世纪的学者行会。“自治是高深学问的最悠久的传统之一。无论它的经费来自私人捐赠还是国家补助,也不管它的正式批准是靠教皇训令、皇家特许状,还是国家或省的立法条文,学者行会都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正如赫钦斯所说,失去了自治,高等教育就失去了精华。而在现代中国,学术自治有名无实,自治团体也没有充分履行其职责,出现了大学学者学术诚信堪忧的问题。充分的学术自治,才能遏制学术腐败,是中国学术界重塑诚信。
一、学术自治的涵义
大学从诞生起,就在努力排除政治、宗教和世俗力量对其的干涉,维护正常的研究,保持学术的独立性,形成了行会实行自治,即大学的教师与学生自己决定本校的事务。学术自治,一直是大学孜孜不倦追寻的目标。学术自治是指机构本身不收外来干涉而具有的自我管理的权限。一般说来,学术自治的表现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在外部,大学的学术自治表现在学校和政府之间,也就是大多数人认为的学术自治的本质,学校可以不受政府、司法的干预,具有管理和处理学校事务的自主权;在内部,学术人员和行政人员各司其职,学术人员具有管理和安排教学、科研等等事务的权利。布鲁贝克从理论上阐述了学术自治的合法性,他说,“既然高深学问需要超出一般的、复杂的甚至是神秘的知识,那么,自然只有学者能够深刻地理解它的复杂性。因而,在知识问题上,应该让专家单独解决这一领域中的问题。”布鲁贝壳的观点,主要就是从学术自治内部表现的角度来解释,应该让教师,也就是学者来控制学术活动。我们所说的学术自治涵盖的范围要小于大学自治,学术自治强调的不是大学的自主权,而是学者对于学术问题的判断,这些判断不应该受到行政或者司法权力的干预。
泰特认为:“大学自治是指这样一种信念,如果高等教育机构旨在最好地服务于社会整体,那么它们就应该独立地决定它们自己的目标和优先顺序,并将之付诸实施.……如果要使高等教育机构持续地成功实现其探索、拓展、应用和传递知识和理解的基本功能,大学自治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这就说明了,学术自治的充分实现才能使得高校实现传递知识的基本功能。当今,大学的主要使命就在于创新知识、传播知识和培养创造型高素质的人才,而这三者的核心在于学术创新。没有学术创新就没有知识创新,更难以培养创新型人才,但学术创新需要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学术自治正是这种环境的制度保证。但是当今大学作为社会的思想库,却鲜有新思想出炉,大学的公信力也日益降低。不得不怀疑,学术自治是否早已与实际剥离,成为一句空谈。
二、学术自治的相对性
大学的学术自治现在不是,或许从来都不是完全的。布鲁贝克认为,“完全的自治必然要求完全的经费独立”。但是显然,高校不可能达到这一点,高校的经费往往来自于政府及有关的社会团体、企业,所以高校在一定程度上要服从他们的意愿,不可能完全自治。不完全的学术自治不仅是因为经费不能独立,其具有相对性更重要是由于大学的基本属性。大学具有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大学是人们满足其好奇心,自由追逐知识的地方,这是她自然属性的反应,但是大学还承载着为社会服务的基本职能,其学术还必须满足社会的要求。可以这么说,大学的自然属性要求学术的绝对自治,而社会属性要求政治对其进行一定的影响和指导。所以学术自治是相对的自治,是大学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相结合的产物。就如洪堡认为的,“国家决不应指望大学同政府的直接利益联系起来,却应相信大学若能完成它的真正使命,则不仅能为政府的眼前利益服务而已,还会使大学在学术水平上逐渐提高,从而开阔更广阔的事业基地,使人力物力发挥更大的作用,其成效是政府近前部署所能意料的”。
多数学者因为受到行政权力的压迫,要求完全的学术自治,大多数关于学术自治的争论,也集中在政府、主管部门过度干预了学术的自由发展,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完全的学术自治也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就从中世纪学术自治发展的历史来看,完全的无限制的学术自治会导致学者的偏执、保守和排斥。没有一定制度规范下的学术自治,会是学术偏离为社会服务的宗旨,大学的社会功能便无法更好的实现。我们应该尽力的寻求一种平衡,使得学术自治与行政权力和谐共处,从而更好的达到学术研究的最终目的。
    三、以有限度的学术自治遏制学术腐败
近年来,学术抄袭、造假犹如毒瘤,侵蚀着学术的肌体,严重破坏学术公信力。铲除学术中的假冒伪劣,是纯净学术环境,重塑学术尊严的必然选择。学术腐败的出现,是学术与行政在高校长期“畸恋”的结果,前几年出现的,硕士论文、博士论文抄袭事件不少涉及到高校的行政官员。论文是学者们辛苦的研究结果,却总是带上行政官员的名字,对于不少涉及抄袭的文章,所谓的大学学术自治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却总是关起门来消化,甚至包庇纵容。正如,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王铭铭于1998年出版的《想象的异邦》与美国人类学家哈维兰的《当代人类学》中译本雷同,没有被大学学术委员会发现,反而是学生举报。厦门大学的“学历门”事件,也反映了当代社会的学术乱象,傅瑾教授使用假文凭混迹厦大八年之久,校内的学术委员会并无察觉。试问,学术自治团体的作用何在,如此监管力度,如何能够树立大学的公信力。
重塑大学的公信力,让学术重回诚信的轨道,学术自治是关键。由于行政权力的干预,现代大学的校长往往是教育部等行政主管部门空降而来,新来的领导不了解高校原先的发展情况,一味的追求政绩,下发各种科研任务,将各种科研成果,论文发表与教师绩效、房子、福利等挂钩,这是导致学术腐败、学术造假的直接原因;由于学术委员会并不是西方的学术共同体,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自治组织,并不完全了解各个研究领域的内容,或者出于“本校保护主义”的理由,造成学术造假没有被立即发现,呈现泛滥之象的间接原因。
针对近年来的学术腐败日益严重的问题,曾经有全国109名教授联名致信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有关领导,呼吁抵制学术腐败、谴责“本校保护主义”、建议成立学术纪律仲裁委员会。公开信的核心就是:学术自治。当然这里的学术自治并不是完全的、无限制的学术自治。无限制的学术自治更加不利于知识的扩展,可能会助长“本校保护主义”的学术腐败,所以我们需要以一个有限度的学术自治来遏制学术腐败,使大学能够在有限度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自主权。
第一,为了避免本校的学术委员会的自治权力膨胀,对本校监管不力的情况发生,应该成立全国或者地区范围内的学术纪律仲裁委员会。学术研究的内容由学者自行把握,但是要受到纪律仲裁委员会的监管,避免严重的学术腐败现象发生。
第二,学术自治不能完全避开行政、司法的干预。我们应该形成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不能让司法裁决否定了学术判断。出现法院介入高校教师剽窃的判定,介入学生考试作弊被开除的案件,司法的过度干预会导致学术混乱,干扰学校的正常学术建设秩序,所以需要明确司法与学术纪律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明确规定司法对学术的干预程度,互相监督。
    四、结语
学术自治在高等教育发展史中一直受到广泛的关注,近年来又出现了学术腐败现象,使得大学的公信力不断下降,大学培养不出创新的人才、创新的知识。于是又掀起了对学术自治的争论,认为只有学术自治才能使得高校健康发展,遏制学术界的各种乱象。学术自治是相对的而不是完全的,我们不应该将学术腐败的责任都归咎于没有学术自治,盲目的排斥行政、与司法干预,而是应该协调各方关系,形成一个完整的学术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2](美)约翰·S·布鲁贝克著.高等教育哲学[M].王承绪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
[3]Tight.M.,Institutional Autonomy, in Clark,Burton R. And Neave. [A] Guy.( ed.) The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Higher Education[C] . New York,Pergamon Press, 1992. 1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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