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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促进农村小康建设进程

发布人:admin 浏览 1256 次【字号 】 发布时间:2013年3月12日 打印本页

    
张淑萍
摘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了解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现状,寻找不足确立对策,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育成长提供良好环境,进一步促进农村小康建设。
关键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村经济、现代农业、农民增收
当前我国正处于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时期,一些地方出现农民居住向社区集中、乡镇工业向园区集中、农业生产向规模经营集中的发展趋势,但农业仍是弱势产业,以农户为单位的个体经营无法面对市场的诸多不确定因素,只有把各生产要素有效整合,提高经营水平和质量,使其效益最大化,才能规避市场风险,把产业做大、做强、做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正是以这种有效整合资源的优势,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加快了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进程,实现从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转变。
一、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义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既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产物,又是进一步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培育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了组织保障。建立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义在于:
(一)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现实选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共同组建的一种“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新型经济合作体,是适应市场经济和农村改革发展的一项经营体制创新,是广大农民在进一步认识市场经济规律条件下的伟大创造,更是我国当前解决“三农”问题、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
(二)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客观需要。传统农业生产不仅生产成本过高,而且不利于实现农业标准化生产、保证食品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使之面对的自然和市场两重风险越来越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依靠科技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社会化服务、增加农民劳动收入、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农业竞争力,推动农业走上集约、节能、环保和标准化的新型产业化道路。
(三)形成农业主导产业、培育农村龙头企业的有效途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利用自身的优势,及时掌握生产技术和市场动态,适时组织和指导农民生产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新品种,并联合加工和流通企业,从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环节获得平均利润,逐渐建立以产供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的农业产业化体系,不但形成了以区域主导产业和专业生产为主要特点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还在家庭分散经营的基础上,整合广大农民分散资金,为培育发展龙头企业创造了条件。
(四)优化配置农业资源、提高农业的科技贡献率的最佳方式之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产前提供各种农业生产要素、产中实施技术指导、产后进行运销和深度加工,扩大了农业生产专业分工的细密程度,促进了土地、资金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流动和重组,为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农业资源提供了可靠的渠道。
(五)农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科技支撑。不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都具有引进、消化、传播和推广农业实用技术及最新科技成果的能力。广大农民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后盾,以技术经营能手为核心,科学种田、科技致富就有了保证。而且通过农村经济组织开展农技推广,可以降低农民使用新技术的成本和风险,提高农业的科技贡献率。
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体呈现加速发展态势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推进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促进了各地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总体发展势态良好:首先覆盖面增大、带动力增强、主导优势显著。据统计,目前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共计15万余个,成员总数达到3870余万户,其中农民成员348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3.8%,带动非成员农户5512万户。这些经济组织大部分建立在当地主导产业基础上,以特色农产品生产为主要经营方向,依据市场需求组织农民有序参与市场,解决单个农户与大市场共同发展的矛盾;其次,合作领域拓宽、合作内容深化、服务能力提升。形成了以种植业(49% )和养殖业( 20.4% ) 为主,产品初加工、民俗旅游、传统手工艺品制作等类型(20%)有效补充的发展趋势。服务范围更加广泛,从单一生产技术指导演变为提供产加销服务、技术信息服务、运销服务和加工服务并存的模式;再次,合作形式多样、基层技术支持、运营方式灵活。以“合作社+龙头企业+农户”、 “技术部门+农户”、 “能人(农业大户)+农户”、 “基层组织+农户”四种模式并存运营,按需发展、互相互补。充分发挥了合作组织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利用技术部门的人才、技术、场地、设备等优势,推动了科技与生产的有机结合,致使它们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运作、增收效果显著。
(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
1、 覆盖面偏窄,合作功能及作用有限。目前,我国农村合作经济数量相对较少、规模偏小、农户加入比较低,不同地区发展不平衡,尤其是在一些重点产业和优势区域发展不足。从合作形式上看,多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专业大户或技术能手发起,部分由地方农技推广部门和村委会发起设立,很多还处于忙聚闲分的初级阶段,经营起点低,市场竞争力不强,很难发挥出合作组织开展商业经营的规模效益;从合作内容上看,也主要局限于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能够独立拥有加工销售企业、开展产供销一体化服务、开展有组织的批量采购活动、创建自身品牌且产品在市场上占有率高、有市场影响度的较少,整体实力弱, 承担风险能力低,很难形成产业竞争优势。
2、缺乏规范性发展,行业标准有待确立。目前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目标定位不明确、合作事业不发达,多数存在着依靠政府的倾向。从内部运行情况来看,相当一部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于缺乏必要的指导和正确引导,发展不够规范,有的机构设置不合理,甚至没有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或有,也是流于形式;有的财务管理、会员管理、经营管理等民主管理制度不健全,内务不够公开,运作和管理随意性较大,亟待有规范性的行业准入标准出台。
3、内部运行机制滞后,发展缓慢。现阶段我国多数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方式决定了其在发展制度上存在一些弊端,使其并不完全遵循合作制的基本原则,而是反映出合作制原则与公司制原则的一种混合,突出表现在组织内部没有形成民主控制的决策机制,没有建立按照盈余返还的收益分配分配机制。不少合作组织被发起人所控制,普通成员的参与度低,没有与组织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同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从而造成竞争力不足、发展缓慢、规避风险能力低等。
三、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理论实践结合、创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思路。随着农村改革发展的进一步深入,合作经济组织遇到的矛盾、碰到的问题明显增多,我们必须不断摸索,积极实践,克服认识上的误区,用先进的理论和成功的经验来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合理借鉴国内外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优良做法,根据各地农业发展特点、结合当地农业产业优势,探索和制定适宜的建设发展规划,更有效地指导发展实践。
(二)发挥科技培训职能、增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功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在更专业更具体的操作层面上更有效地做好农民工作,培养和提高农民的技能和合作精神,更好地满足农民共同致富的要求。合作经济组织通过科技培训,教授农民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使之掌握维护农民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的方法,从而提高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提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服务、保护、示范、产业联结、政策协调、管理监督等功能。
(三)提高服务水平、增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吸引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仅要做好农业生产、加工、流通及营销等环节所需要的一切业务指导,还要敢于突破陈规,拓展新的服务领域,如:通过对一些劳力不足的农户进行委托经营,以充分发挥土地使用效率;通过对信息的收集、筛选和发布,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通过与政府管理部门的有效沟通,获取政策、技术、资金等的扶持;通过培训教育,建设具有现代化生产、管理、营销技术的人员队伍,逐步开展规模化服务、标准化、专业化服务,从而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
(四)建立行业制度、规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目前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化管理,引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序、合规发展。一方面要建立规范的运行机制,重点抓好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章立制工作,规范运作程序,用灵活的经营机制、科学的管理机制和有效的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的利益,促进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规范发展;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农户之间的合同契约管理,充分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手段,确保合同的履行,还可以采取股份合作、价格保护、利润返还等形式,真正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共同体。此外,还要明晰产权,在股金设置、社员的财产权利、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等方面进行规范化管理。促进专业合作社由松散半松散组织逐步向规模性、规范性的企业发展,增强社会及金融部门的认可度。
(五)加快法治建设、明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但很多具体的细节和相关的问题还有待深入地研究和解决。各地政府可以根据自身农村经济特点研究制定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或法规,以便真正为当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法律条件,促使其快速发展。重点主要在于确立“农村合作组织法人”地位,明确其是特殊企业,相应在合作组织登记、税收优惠等方面有所突破。同时体现农民的利益,完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分配机制。
(六)强化政策扶持、助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壮大。实行财政补贴补助政策,引导其健康发展。通过直接补贴的形式低价供应合作经济组织生产资料;对合作组织在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项目上予以补助;对合作组织提出的成熟项目,通过专家论证可行后,政府和科技管理部门可以优先给予立项;对合作组织自产的农产品开通绿色通道,少收或不收税费。其次积极探索建立不同类型的信贷支持模式, 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获得信贷资金提供优质、便捷、实惠的金融服务。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纳入到扶持行列,对管理规范、产权明晰,实力强、发展前景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直接从事农业生产,而资金运转不足的可以给予贴息贷款;还可以探索建立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有机结合的农业保险体制,增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投资风险分散渠道,以防止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因灾无力偿还贷款,减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金融机构的资金损失。
 总之,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新农村建设中事关农民的核心利益,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素质、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必须充分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使之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生力军。
参考文献:
[1]喻国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限制因素及对策》,《农业经济》2006(1期)
[2] 李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及政策建议》,《中国财政》2011(18)
[3] 刘秀娟:《对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探讨》,《农业经济》2006(1)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人民日报2006.2.22
(作者单位:新疆塔里木大学)
 
本文由中国合作经济类核心期刊《中国集体经济》杂志发表,万方论文网www.wflunwen.com)友情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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