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以来,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具有不同经济社会和法律意识形态背景的经济法,都朝着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所要求的经济法变迁或趋同,而经济法的趋同过程也就是经济法的国际化过程。
一、经济法的国际化及实现途径
经济法的国际化是经济法本身所具有的国际主义倾向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具体体现。经济法的本质是以市场经济为调整对象,并以某种强制力为依据,对市场经济中的反市场行为进行规制。经济活动的扩张会导致市场的国际化和世界一体化,而世界性的市场所对应的克服反市场行为的强制性规则与各民族国家克服本国反市场行为的规则具有相似性。这样,产生于民族国家的经济法便会随着本国经济的发展而表现出扩张性特征,当本国经济法的扩张性与他国经济法的扩张性在扩大了的市场范围内产生冲突时,解决这种法律冲突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各国放弃坚持本国经济法规则,通过制定共同的经济法规则来替代民族国家意义上的经济法;另一种是处于共同市场的国家都选择适用一个国家的经济法规则来规制共同市场中与本国利益相关的市场行为。当国际市场所容纳的民族国家数量增大之后,不同国家规制本国市场的经济法规则更加无法适用于国际市场,双边规则也不能适用于多国参与的市场,此时,就需要多边的市场规制规则。各个民族国家在国际市场中的经济交往所遵守的经济法规则对本国经济的发展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其中,对有些国家会产生正面影响,而对另一些国家则可能产生负面影响。民族国家参与国际市场的目标是通过货物、服务和资本在不同国家间的流动,在国际比较优势的作用下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即各国都试图在参与国际市场中尽可能地最大化本国利益。
在国际市场中,适用有利于哪些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各国十分关注的问题,各国都希望将本国规制市场经济的规则适用于国际市场,或者自己主导制定国际经济规则。这样,各国规制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都表现出了一定的国际适用性,通过本国经济法的国际性来维护本国经济主权和其他经济利益。经济法的国际化主要表现为两种途径:一种是国内经济法的国际化;另一种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化。国内经济法的国际化是经济法的国际性最为明显的表现,即国际间各种经济组织规则的建立和发展是少数经济强国的国内法扩张的结果,这些国际经济组织规则的建立不仅是国家间经济交往与合作的产物,而且是各民族国家在追求本国利益的基础上,将本国法律扩大适用到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产物。在经济法的国际化过程中,经济上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的经济法往往具有更大的扩张性和国际适用性。例如,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之所以形成,是由于其存在着相应的基础,特别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经济法,是该规则的主要基础,没有这个基础,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尚需时日。在我国承诺的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义务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其他国家经济法规则的延伸和缩影,而我国并不存在相应的国内法基础,这就需要在国内经济法上作相应的补充与协调,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其规则。有人认为,拆除法制的障碍是启动国内经济法的国际化方式,因为市场的国际化使得各国政府调节市场的经济法开始发生各种冲突,这些冲突表现为外汇壁垒、关税壁垒、市场准入限制等法制壁垒,为了拆除这些国家之间的市场壁垒,国内经济法开始接受国际组织的国际调节,各国政府主动让渡自己的国家调节权,就会形成新的法律部门,即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的国内化是本国经济法具有国际性的另一种途径,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不能再将国内经济关系与国际经济关系割裂开来,孤立地研究国内经济关系或国家间的经济关系是不科学的。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经济组织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同时它又进一步推动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其顺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要求各国实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经济自由化,而经济自由化的极端后果是各国国内的经济关系与国际经济关系的相互融合或一体化。在经济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经济法和国内经济法之间的关系所面对的市场范围趋同,国际间的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与本国经济关系在逐步加强,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国内经济关系基本上与国际经济关系是一致的。尽管国际经济法在各国的适用方式有所不同,但是,将国际经济法内化为国内经济法来执行是主要的方式之一,国际经济规则的国内适用是经济法国际化的主要途径,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国家只有接受国际经济法,才能将本国经济融入国际经济之中,所谓的“法律接轨”就是接受成文的国际经济规则和接受发达国家的经济规则。国际经济法的国内化具有双重属性,既有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也有阻碍本国经济发展的消极影响。
二、经济全球化与经济法民族性的整合
经济全球化以一种积极的态度,试图将各国经济卷入其中。然而,经济全球化对每个民族国家的经济法规则都具有一种消解和重组的力量,即消解民族国家的经济法并重组为不具有显著民族性的“世界经济法”。在这个过程中,引导经济全球化的力量来自经济发达国家,而对于经济全球化中处于被引领的国家来说,则处于被动的地位。在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下,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具有更为明显的消极影响。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一国既要参与全球经济合作,又要捍卫本国的经济主权;既要遵守全球经济规制规则,又要维护本国法制的权威和统一;既要承担本国对全球经济发展的义务,又要积极争取本国应当享有的经济权利。但在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十分发达的情况下,需要立足于本国政治经济和法律特色,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利用经济全球化的积极方面来维护本国利益和发展本民族经济,如果没有国家的权威和政府对经济生活积极主动的参与和高效的宏观调控,要赶上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愿望就会成为不切实际的幻想。与此相适应,以调整市场微观规制和政府宏观调控关系为己任的经济法,应当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成为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法律基础。在全球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的趋势下,一国的国内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会对其他国家造成正面或负面的影响,而通过国内经济立法来应对全球经济运行已经或可能对我国产生的消极影响,是我国经济法立法和执法应当做出的选择。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和经济法发展的完善阶段,经济法制建设和经济立法的主要任务是,不仅要把经济改革成果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而且还要通过经济立法开创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国内国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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